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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操作失误 男子存款增加60万元 结果账户被冻结】

“银行操作失误 , 为什么让我买单?”湖南益阳 , 男子去银行取款30万元 , 银行柜员操作失将“取款30万元”操作为“存款30万元” , 银行当日发现后立即与男子联系 , 却发现男子的账户已被公安冻结 , 随后银行多次要求男子还款 , 未果的情况下 , 一纸诉状将男子告诉法庭 , 要求男子返还60万元 。
据悉 , 男子郭某今年6月份 , 去银行办理取款业务 , 在确认交易信息并签名后 , 领取30万元款项后离开 。
当天下午 , 银行便发现系统出现了60万元的短缺 , 随后经反复核实 , 确认系柜员为郭某办理取款业务过程中 , 误将“取款30万元”操作为“存款30万元” , 以致郭某原本只有30万元的账户 , 取款后本应该为0元 , 结果取了30万元后 , 不减反增至60万元 。
发现这一情况 , 银行立即与郭某取得了联系 , 而郭某也很积极 , 随后便跑到银行配合处理错账 , 结果发现账户被公安临时冻结 , 导致账户的钱无法取出 。
银行认为 , 钱到了郭某的账上 , 郭某就应该返还 , 而郭某则称 , 自己无力返还 , 只能想办法将账户解封 。
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 , 未果的情况下 , 银行一纸诉状将郭某告上法庭 , 要求郭某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 。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 , 因为郭某开庭未到场 , 法院做了缺席判决 , 认为属于不当得利 , 判令郭某返还60万元 , 并承担一审诉讼费、保全费合计8420元 。
郭某收到判决书后不服 , 提起上诉 , 他认为:
第一、他的账户多了60万元 , 后被公安机关冻结 , 是银行柜员的单方操作失误所致 , 事后在银行联系他后 , 他也一直积极的配合银行处理该笔错账 , 他并无任何过错 。
第二、60万元至今仍被冻结在账户中 , 他并未实际取得该笔款项 , 并且从他积极配合的态度也可以看出 , 他没有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意识和实际行为 。
第三、他的账户原本没有60万元 , 但是因为银行单方的操作失误 , 导致公安机关冻结了60万元 , 如果让自己返还60万元 , 自己的损失银行亦应当赔偿 。
第四、他之所以不参加一审开庭 , 是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拘留 , 手机也被没收了 , 无法知晓一审开庭时间 。 他认为自己不知晓一审开庭信息 , 导致他未到庭参加诉讼 , 一审程序错误 , 剥夺了他的应诉答辩、举证等相关权利 。
面对郭某的上诉 , 银行在法庭上也做出了回应 。
第一、银行认为 , 不当得利制度的设计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原因所取得的利益 , 不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作为必要构成要件 , 无论郭某是否存在过错 , 均不影响本案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 。
第二、郭某在取款之前 , 银行账户其实已经被冻结 , 卡内的30万元正常情况是无法取出的 。 银行操作失误给了郭某30万元 , 并存入了30万元 , 均属于不当得利 。
第三、郭某在知晓其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后 , 仍使用银行给付的30万元现金 , 属于恶意占有而其账号被冻结是其个人原因导致 , 跟银行无关 。
第四、银行还认为 , 郭某的账户虽然被冻结 , 但是并未改变该账户资金的归属 。 郭某已经实际取得30万元 , 还有30万元存款入账 , 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归还给银行 。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 , 认为本案的焦点有二 , 第一 , 一审程序是否合法 。 第二郭某是否应当归还银行60万元 。
第一个焦点 , 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 , 一审法院已经在开庭前将传票发给了郭某 , 系统显示郭某当天已经接受 。 同时开庭时间是在郭某被拘留出来后几日 , 而郭某同时在庭审中表示 , 手机号已经没变 , 故而法院认为 , 郭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 , 不予支持 。
第二个焦点 , 二审法院认为 ,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 , 并不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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