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 , 只要投保车辆一方负有事故责任 , 不管事故责任大小 , 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 , 使受害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 , 直接给受害人的经济造成损失 , 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 。
【机动车没有交强险,受害者还有什么救济渠道?】
但很多时候找不到交通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 , 此时受害人还可以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求助 , 主张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从而到达救济受害人的目的 。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 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 ,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 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