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一男子花费2050元,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


山东日照,一男子花费2050元,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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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一男子花费2050元,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


山东日照 , 一男子花费2050元 , 从拼夕夕购物平台上 , 买了一部全新的华为手机 , 店家承诺“假一赔十” , 万万没想到 , 竟然买到了翻新机 , 男子主张10倍赔偿 , 但店家表示10倍赔偿的是拼夕夕的现金券 , 不能等同于人民币 , 遂予以拒绝 , 男子不服 , 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

据悉 , 周某一直想买一部华为手机 , 看到拼夕夕有补贴活动 , 且假一赔十后 , 便从一家手机店花费205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 , 当时店家承诺手机为原厂原封手机 , 可周某在收到货后发现 , 手机不仅没有耳机 , 连带充电器也是非原装的 。

察觉到事有异样后 , 周某找到店家索要赔偿 , 但店家拒不承认手机是假的 , 并要求周某去华为官方检测 , 于是 , 周某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检测 , 果不其然 , 手机早在一年以前就激活 , 中途还维修过一次 , 是典型的翻修机 , 周某找店家赔偿未果后 , 将店家告上法院 , 要求店家退款2050元 , 并10被赔偿20500元 。店家辩称:第一、被告的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 ,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手机是华为品牌手机并非假货 , 原告向被告购买的华为手机时 , 被告也已明确向原告说明了手机是库存的 , 也是已经激活的 , 原告对此也是知情的;第二、拼夕夕平台服务说明页面 , 假一赔十项下写的是若收到商品是假冒品牌 , 可获得十倍现金券的赔偿 , 根据该说明 , 被告不承担假一赔偿的责任:(1)被告销售的手机不是假冒的华为品牌手机;(2)拼夕夕的现金券与人民币是两个概念 , 现金券不能自由流通 , 不能将现金券等同是人民币;(3)被告同意原告将手机退货退款处理 , 原告并未因购买手机遭受到其他损失 , 其请求被告赔偿20500元 , 缺乏依据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 这也是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制度的体现 。

本案中 , 双方对周某购买手机时 , 店家是否明确告知为正品手机各执一词 , 这时候 , 就需要起诉方周某提交证据 , 法庭上 , 周某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 聊天记录中显示周某问“确保手机是原厂原封对吗?” , 对方称“正品华为支持实体店验货” 。

依据常人的认知来看 , 显然店家在周某购买时 , 确实承诺手机为原厂手机 , 所以应当采信周某的证言 。

2、事实上 , 双方通过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

周某作为消费者支付相应对价店家作为销售者应当为原告提供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时 , 应当真实、全面 ,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 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 ”






本案中 , 周某询问店家涉案手机是否确保原封 , 店家承诺为原封手机 , 但经华为客户服务中心检测店家销售给周某的手机已维修过一次 , 并非原封手机 , 且存在机身颜色不符 , 指纹标准不符等诸多问题 。

店家向周某销售涉案手机时 , 并未向周某如实告知上述信息 , 店家向周某销售手机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故按照法律规定 , 店家应当退还周某手机款2050元 , 周某则应当退还店家手机 。

3、因店家在涉案商品页面承诺“假一赔十” , 该约定应当视为双方买卖合同的一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 合法有效 。

关于店家提出的假一赔十是赔偿的十倍现金券的主张 , 涉案商品快照页面显示“顺丰包邮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十” , 并未体现出十倍现金券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 , 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 , 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等方式 ,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 格式条款、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 , 其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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