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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峨眉山 , 一女子与闺蜜到网吧上网时 , 闺蜜声称自己的手机没电 , 想借女子的手机打电话并扫个充电宝 。 可事后女子却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 但闺蜜坚持说自己已经将手机还给她了 。 最终 , 女子通过闺蜜的提醒 , 发现手机是被闺蜜卖到了手机店 。
事发当天 , 潘女士与闺蜜尹某一起骑车到网吧上网 。 过程中 , 尹某声称自己手机没电了 , 想打电话和借个充电宝 。 潘女士当时没多想就把手机给了她 。
两人离开后 , 潘女士找手机时却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 , 潘女士第一反应就是尹某借了手机后没有还给自己 。 可尹某坚持声称自己明明已经将自己的手机放进了潘先生的外套中 。
由于两人是多年好友 , 关系处得不错 , 因此潘女士当时没有怀疑对方 。 可几天后 , 两人再次外出经过一家二手手机店时 , 尹某却无意中说出 , 你的手机会不会被人卖到手机店了?
潘女士顿时反应过来了 , 于是打算进这家店看看 , 可意识到说错话的尹某却以各种理由阻止 。 尹某越阻挠潘女士就越觉得对方有问题 。 于是坚持要进店查看 , 结果真的在手机店找到了自己的手机 。
查监控视频后发现 , 当天来卖手机的就是尹某 。 潘女士为了拿回自己的手机 , 当即报警求助 。 警方介入调查后 , 尹某承认自己是在使用潘女士价值6000元的手机后 , 偷偷跑到这家手机店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的 。 目前 , 尹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1、尹某胆子真大 , 做事情完全不考虑后果 。 如果潘女士在网吧时坚持查监控呢?是不是就会马上发现他没有将手机还给潘女士呢?还有就是 , 尹某居然对自己的闺蜜下手 , 也难怪潘女士说事后自己很伤心地说 , 想不到她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 2、从法律上讲 , 虽然尹某是向潘女士借手机的 , 但从其事后的所作所为来看 , 其借手机只是个借口 , 非法占有才是其本意 , 因此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 刑法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四川峨眉山,一女子与闺蜜到网吧上网时,闺蜜声称自己的手机没电,想借女子的手机打电话并扫个充电宝】《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明确指出 , 对于被盗财物价值的认定 , 应当以专业机构根据现行市场价格认定的为准 。
也就是说 , 虽然这部手机潘女士是以6000元的价格买入的 , 但尹某的盗窃所得价值不能这个价值来认定 , 也不能以尹某卖出去3000元的价格来认定 , 应当以这部手机的现在市场价来认定 。
3、那么尹某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 , 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是指2千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 , 尹某盗窃之后卖出去的价格就值3000元 , 因此其行为处3年以下 , 没有异议 。
4、《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 法院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 , 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 依法判处不少于1000元罚金 。
换而言之 , 尹某将手机卖掉后 , 不仅要被追缴其犯罪所得3000元 , 且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拿钱出来缴罚金 。
最后 , 希望本案的发生能够给大家起到警示作用 , 即防人之心真的是不可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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