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蓝天彬律师接受济南时报新黄河采访,解读老人推倒摩托车事件( 二 )


山东争渡律师事务所黄西文律师对此持相同观点 。 黄西文表示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 , 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 , 由监护人赔偿 。 ”黄西文说 。 “另外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老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应当根据其当时的精神状态等综合判断 。 ”(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来源:新黄河
【普法 | 蓝天彬律师接受济南时报新黄河采访,解读老人推倒摩托车事件】作者:李震
_原题:上海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 车主坚持追责以寻衅滋事为由立案
编辑:薛冬 剪辑:徐超 校对:高新
编辑:陈雪碧 校对:高新
蓝天彬律师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 ,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委员 , 前政法记者 , 毕业于厦门大学 , 专注于研究公司人员、公职人员法律风险防控和刑事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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