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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银行去取钱被抢 , 狗子跳窗擒贼!12月20日 , 河北某银行门口发生这样一幕让人令人又喜又笑的一幕 。
一男子开车带着自己的德牧爱犬到银行取钱 , 因为担心银行不让狗进入 , 便将车停在银行门口 , 将狗留在了车内 , 并将窗户打开 。
男子拿着一个手提行李袋进入银行 , 或许此时已经被门口一橙衣男子盯上 。 待男子提着取得现金走出银行门口 , 守候在门口的橙衣男子突然冲上去抢走男子的手提包后逃跑 。
男子立马上前去追 , 此时车内的德牧反而比主人反应更快 , 在其抢包的瞬间就一跃跳出车窗 , 冲向抢包男子 。 几秒钟时间便将男子咬住倒地 。
狗主人也赶上来扭住男子 , 银行保安见状也第一时间赶来一同控制住男子 。 (信息来源:星视频)
1、这回主人要给狗子加鸡腿了 , 立了大功!而抢包男子胆子够大 , 现如今还敢明目张胆的大白天抢钱 , 不走运的碰上了“忠犬” , 也算是倒霉 。
2、抢包男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1)男子的表现很直观的一个字———“抢” , 这是没有疑问的 , 但是“抢”还分为“抢夺”和“抢劫” , 男子构成哪一种呢?
我们首先要明确抢夺和抢劫的不同之处 , 两者都是通过抢的方式非法的占有他人的财物 , 并且两者一般都具有“当场取得财物”的特点 。
但是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得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 。
抢夺一般是表现为趁人不备、出其不意 , 对财物本身使用“有形力” , 被害人来不及抗拒 。
而抢劫则表现为对被害人及财物至极实施暴力 , 被害人反抗不了 , 被抢走或被迫交出财物 。
本案中 , 橙衣男子是在狗主人取完钱出门后 , 趁其不意 , 突然抢走手提包 。 所以客观来看是出其不意 , 使得受害人来不及反抗 , 对财物直接实施有形力 , 并没有对狗主人实施暴力和胁迫 。 因此 , 男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 。
(2)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 。
抢夺罪的既遂与否 , 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控制为准 。
并不是说很快被抓获 , 就认为是未遂 。 抢夺到手 , 受害人失去财物的控制即已经构成既遂 。
橙衣男子已经抢夺成功 , 受害人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 只不过是狗的追击使得其被抓而已 , 橙衣男子抢夺已经既遂 。
(3)面临重罚 。
依据《刑法》二百六十七条处罚:抢夺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于抢夺金额的标准确定 , 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8万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 40万以上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从男子手提包装钱的架势来看 , 金额一定不少 , 装下40万不成问题 。 如果如此 , 男子面临十年以上的判罚了 。
3、如果橙衣男子被德牧咬伤 , 狗主人是否担责呢?
有人很直接的认为橙衣男子抢钱 , 被咬伤甚至咬死都是活该 , 怎么还能让狗主人担责 。 这种理解有一定的道理 , 但并不绝对正确 。
本案中橙衣男子实施抢夺不法侵害 , 甚至已经既遂 。 但受害人也好 , 包括群众也好 , 仍然有追击犯罪的权力 , 这既是合法的自力救济 , 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力 。
橙衣男子虽然已经抢夺成功并逃跑 , 但时间较短 , 受害人还处于可反抗的状态 , 还处于不法侵害进行状态 。 而不能以抢夺的那一刻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此时追击并一定程度的制止其逃跑 , 应属于正当防卫 。
所以如果男子指挥犬追击并咬住男子 , 也应该视为男子正当防卫的一部分 , 如果咬伤男子不承担责任 。
但如果橙衣男子已经被擒住 , 狗继续的咬 , 而男子不加制止 , 此时就属于过当了 , 就需要对扩大的伤害承担责任 。
【河北一男子银行去取钱被抢,狗子跳窗擒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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