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街头发生一起持斧砍人事件!

【辽宁辽阳,街头发生一起持斧砍人事件!】

辽宁辽阳,街头发生一起持斧砍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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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街头发生一起持斧砍人事件!


辽宁辽阳 , 一男子因前妻交了新男友徐某 , 并已同居 , 便怀恨在心 , 后手持一把斧头 , 当街对徐某进行人身攻击 , 致徐某死亡 。

王某某虽然和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 但他却并没有打算放弃这段感情 , 更不希望其他任何人与前妻有超出正常朋友距离的关系 , 因为他始终相信二人的关系能够破镜重圆 。

然而 , 前妻交男朋友的事很快传到王某某耳中了 , 这让王某某久久不能平静 , 劝解未果后 , 王某某便产生了杀害徐某的念想 。

随后 , 王某某带上作案工具 , 想法设法找到徐某 , 并对其进行猛烈攻击 , 数锤下去 , 徐某倒地不起 。



泄愤过后的王某某很快意识到自己犯下大错 , 因此并没有逃离 , 而是选择投案自首 。 目前 , 王某某已依法被刑事拘留 。


1、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王某某手持斧头行凶 , 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 , 所以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两个罪名 , 即故意杀人罪(既遂) , 以及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虽然二者在刑期认定上 最高刑期都是死刑 , 但二者在主观上还是存在很大区别 。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 , 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

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 , 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 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所以主观恶性较大;

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具备伤害他人得故意 , 并没有想要剥夺他人的生命 。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 , 也往往是由于意志外的原因 , 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 所以主观恶性较小 。
 
虽然从主观角度来讲 ,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 行为人也完全可以为自身的行为进行辩护 , 但是 , 并不是行为人说什么就是什么 , 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案件的最终量刑要具备“主客观相一致”得原则 。 即:案件的定性要以证据为依据 , 不轻信口供 。


 
在司法实践中 , 一般从以下几点予以综合考虑:

其一 , 作案工具的危险性系数;
其二 , 作案人打击被害人的部位;
其三 , 案发的起因、事发前的关系(有无积怨);
其四 , 有无救助行为、行为是否有节制 。
 
具体到本案中 , 王某某与徐某之前并无积怨 , 仅仅是因为前妻与其同居 , 就手持足以致命的斧头 , 用力殴打在徐某的要害部位 , 在事后虽自首 , 但是并没有任何的救助行为 , 这足以说明王某某南主观上是想剥夺徐某的生命 。

综上所述 , 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
 
2、王某某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 故意杀人的 ,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也就是说 , 对于故意杀人罪 , 是优先考虑适用较重的刑罚的;只有具备从轻、减轻情节 , 才在原有基础上减刑 。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 ,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 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 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

所以 , 很多网友认为王某某应根据此条规定免除其死刑的判决 。
 
就本案目前的情况来看 , 王某某的前妻已与王某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 按照法律规定 , 婚姻关系的解除 , 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也随之归于消灭 。

因此 , 王某某的前妻具有交男朋友、再婚的权利 , 因此 , 其与徐某的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 不存在过错 。

然而 , 王某某尾随在其前妻和徐某身后 , 有阴谋的报复 , 说明这并不是一起因家庭纠纷而引起的故意杀人案 , 所以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

除此之外 , 按照《刑法》的规定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考虑到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 法院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3、最后 ,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除去刑事责任之外 , 徐某的家属还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王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徐某的家属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依法应予赔偿其丧葬费等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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