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空置房被催交物业费,业主未享受到物业为由拒交


小区的空置房被催交物业费,业主未享受到物业为由拒交



老张向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期房 ,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 载明收取物业费用标准 。
开发公司通知老张接房 , 但对方直到隔年才接房 。 接房后 , 其缴纳了物业费 。 但自交楼之日起就拒交物业费 , 物业公司遂将对方诉至法院 , 要求其支付自收楼以来两年的物业费 。
庭审中 , 老张辩称 , 其未接房前未享受到物业服务 , 也就不应交纳物业费 , 而收楼后的物业费已经交纳 , 此后再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未赔偿其楼板内埋部分下的水管断裂 , 致楼下邻居被浸泡 , 结果导致老张给予赔偿 , 而这一损失原告至今未赔偿给老张 , 故应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
经法院审理认为 , 原告物业公司与房地产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此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 被告居住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内 , 被告已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 , 被告应承担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
对于被告抗辩其接房时交纳的物业费系收楼以后的物业费 。 但经审理查明 , 被告未按时接房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 故其应从接房通知规定的期限期满之日起开始交纳物业费;另外 , 从其提交的物业费票据内容看 , 已标明系合同约定、开发公司通知收楼之日起当年的物业费 , 故对被告这一抗辩不予支持 。
对于被告抗辩墙体裂缝及下水管断裂造成的损失未得到赔偿 , 应先处理损失后交物业服务费 。 经查明 , 这些损失均不是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导致的 , 其损失不能向原告方主张 , 故其这一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
对于被告抗辩其当时还未入住也就未享受到物业服务 , 故其不应交纳收楼前的物业费 , 已交纳的应从中抵扣 。 因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管理服务 , 如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的日常维护、管理 , 这种公共性服务不会因为某一位或某几位业主没入住、不使用 , 而减少管理成本 , 故其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 即其未及时接收房屋导致其自己未能入住 , 这并不能构成免交物业费的正当事由 。
【小区的空置房被催交物业费,业主未享受到物业为由拒交】据此 , 法院遂判决被告小张给付原告物业公司有关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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