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后回看,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 七 )


而陈晓凤和张晶晶并非出身大富大贵家庭 , 只是普通的农村孩子 , 家里条件本就不宽裕 , 尤其是陈家人 , 在失去陈晓凤这个“希望”后 , 他们此后的日子或许会过得尤为艰难 。
在这种情况下 , “放轻”对李启铭的刑事责任追究 , 转而获得经济赔偿 , 未必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
当然 , 放弃参与诉讼并不意味陈家人会就此“原谅”李启铭 。
这一点 , 从陈晓凤的家人向法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 要求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他进行定罪就能看得出来 。

2011年1月26日 , 河北省望都县法院对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
法庭上 , 公诉人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李启铭 , 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
同年1月30日 , 望都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 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 , 并赔偿死者46万元 , 伤者9.1万元 。
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 , 服从判决不上诉 。

判决结果出来后 , 外界对此议论纷纷 , 有擅长法律知识的网友更是评论道:
“虽然按照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 判处6年有期徒刑在这项罪名中已经属于顶级量刑 , 但鉴于李刚的身份背景 , 保不住他能提前减刑出狱 。 ”
毫无疑问 , 这并不是大多数人想要的结果 。
虽然李启铭要在监狱中待6年 , 但比起他造成的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 这样的惩罚看起来着实有些过轻 。
那么 , 到底是什么原因 , 让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李启铭?又是什么原因让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呢?

面对人们的质疑 , 望都县人民法院在书面答复中 , 给出了相应的答案 。
首先是关于起诉李启铭的罪名问题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印发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 ,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行为人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 , 造成重大伤亡 。
简单来说 , 虽然李启铭酒后驾车的行为极为恶劣 ,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是故意驾车撞到陈晓凤和张晶晶 , 而李启铭肇事逃逸的行为 , 也并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
因此 , 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

其次是关于李启铭判决结果的问题 。
望都县法院认为 , 李启铭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 而且他的家人在事后对受害者进行了积极的赔偿 , 获得了受害者家属的“刑事谅解书” , 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正所谓:“法律无情 , 但执法者有情” , 在笔者看来 , 法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 确实称得上合情合理 , 且具有人性化 。
不可否认 , 判处李启铭重刑 , 固然可以消除受害者家属的愤怒 , 但对于他们的家庭困境却没有丝毫帮助 , 甚至还可能导致其陷入更深的泥潭 。
在对李启铭实行法律制裁的同时 , 还能够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走出困境 , 这对陈晓凤的家属以及张晶晶而言 , 何尝不是一种最佳的处理方式 。

伴随着法官手中的法槌缓缓落下 , 至此 , 轰动全国的河北大学“10.16”校园车祸案也算落下了帷幕 , 李启铭也迎来了他为期6年的监狱生涯 。
如今 , 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了12年 , 李启铭也早已出狱开始了新的生活 , 因为肆意妄为酿下这场悲剧的他 , 后来又过得怎样?

出狱后的狼狈现状 , 父不相认在许多人看来 , 李启铭虽然被判了刑 , 但毕竟有“官二代”的身份在手 , 因此出狱后的他 , 想必生活不会过得很差 。
但现实却与人们想得截然相反 。

事实上 , 李启铭的骄横跋扈 , 不仅葬送了自己的大好人生 , 同时也将他父亲的仕途毁得一干二净 。
受儿子案件的牵连 , 时任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的李刚 , 一度成为了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 他不仅被调离了北市区 , 而且其手下一桩涉嫌严刑逼供的陈年旧案也被翻了出来 。
在一言一行饱受质疑的情况下 , 李刚索性辞去了副局长的职务 , 自此不知去向 。
或许是无法接受自己是一个“失败父亲”的事实 , 又或是对儿子的所作所为感到彻底失望 。
辞职后的李刚 , 在消失于大众视野之内的同时 , 也消失在了儿子的人生中 , 在李启铭服刑的那段时间里 , 他既没有去看望过儿子 , 也没有往儿子的监狱账户打过一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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