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一男子母亲贷款9万元后去世,银行私自划扣男子余额抵债。( 二 )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本案中 , 小黄明知借款人是黄父 , 其非银行贷款的债务人 , 对银行没有给付义务 , 其持续代黄父清偿债务的行为符合前述法条第(三)项的规定 , 因此 , 银行不应当返还已收回的贷款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了小黄的诉讼请求 。

对于此事的发生 , 有网友认为小黄是典型的“赖账”行为 , 也有网友认为银行不应该扣小黄卡里的钱 , 其实 , 笔者认为银行扣钱的行为并未有过错 , 其扣钱的目的并不是父债子偿 , 也与继承无关 , 而是小黄的扣款账号关联这一行为 。

那么 , 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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