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谎称加班幽会,丈夫怒砸“情敌”豪车获刑,二审法院:改判( 二 )


罗某的妻子 , 既没有向办案人员陈述说明 , 也没有替罗某出庭作证予以认可 。
据此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罗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 , 为报复泄愤 , 打砸他人车辆 , 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 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 , 依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罗某辩称李某与其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 , 存在过错 , 但是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仅仅因为看见二人在一起吃饭宵夜 , 是不能证明其主张的 , 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
另外 , 罗某犯罪后 , 明知其妻子报案后 , 而在现场等待 , 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可以认定为自首 , 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同时又查明 , 罗某4年前因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 , 有犯罪前科 , 应酌情从重处罚 。
综合以上情节 , 法院最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 判处拘役二个月 。



原本以为事情不大 , 自己在道义上也占理 , 罗某和其家人 , 在案件一审时 , 没有给予重视 。
一审判决结果下达后 , 见被判处了刑罚 , 罗某和其家人 , 立即高度紧张起来 。
一方面 , 罗某的岳父知道后 , 把自己的女儿狠狠教育了一通 , 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书面材料 , 请求法院对罗某从轻处理 , 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同时 , 罗某的妻子也表示 , 经过其父亲的教育和自己的反省 , 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 自己之前因为害怕 , 没有向公安机关承认和男子李某之间的婚外情关系 。
随后 , 罗某的妻子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男子李某的亲密照等证据 , 证实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 。



另外一方面 , 罗某聘请律师 , 收集证据后 , 提出了上诉 , 主要内容为:
1、本案男子李某自身存在过错 , 依法可以减轻罗某的刑事责任 。
男子李某明知罗某妻子是有夫之妇 , 而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 自身存在过错 , 罗某毁坏李某的汽车 , 也是基于这个原因 , 故男子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 依法可以减轻罗某的刑事责任 。
2、本案罗某属自首 , 同时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应当获得从轻处理 。
罗某犯罪后 , 明知其妻子报案后 , 而在现场等待 , 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 应当认定为自首 。
对于自首 ,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同时 , 罗某犯罪后 , 还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3、根据罗某生活实际 , 可以酌情考虑从宽处理 。
一是罗某平时在单位工作期间 , 遵守纪律 , 表现优秀;
二是其家庭存在特殊困难 , 其父亲患病 , 鼻咽癌晚期 , 需要罗某照顾和提供医疗费用 。
4、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
综合以上几点 , 结合实际情况 , 本案可以认定罗某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 因此 , 请求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 对罗某免予刑事处罚 。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罗某无视国家法律 ,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 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但是 ,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 , 一方面 , 男子李某明知罗某的妻子是有夫之妇 , 而插足罗某的婚姻家庭 , 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 , 同时案发时与罗某发生争执 , 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 , 依法可减轻对罗某的处罚 。
另外一方面 , 罗某打砸男子李某的车辆 , 实施犯罪后 , 明知其妻子已电话报警了 , 而留在现场等待 , 直到被民警传唤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后在侦查、公诉、审判期间 , 其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可认定为自首 , 依法可减轻处罚 。
另外 , 罗某事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
因此 , 依法可以对本案罗某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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