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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黑恶势力还是同行竞争 , 太嚣张了 。 ”近日 , 海南海口 , 某男子刚在附近开了一家超市 , 试营业才第十天 , 没想到遭到了飞来横祸 。
当天晚上 , 超市正在正常营业 , 没想到来了几个手持棍棒的男子 , 二话不说 , 直接就朝着超市的酒水柜和冰箱就开始砸 , 前后不到一分钟 , 就满目疮痍 。
没想到 , 其中一名男子还很嚣张的回了头 , 没有逃跑 , 并向超市员工表示 , 报警也没事 , 只要继续开 , 那就继续砸 , 记住我的脸 , 就是我砸的 。
超市方面超市不认识这些人 , 已经报警 , 派出所正在处理 。
可以打砸抢 , 但是还回头过来嚣张的说报警也没事 , 继续砸的话 , 那真的是无法无天了 。
不管怎么说都是违法了 , 怎么就这么任性 , 难道说为了利益坐牢都没事么?
那么本案中 , 几个打砸超市的人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警方经过调查 , 已经通报了该情况 , 该超市多次将店内冰箱摆放到过道上出店经营 , 谢某作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股东多次劝说未果后将情况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于到场处理 , 但超市仍有出店经营情况发生 , 于是谢某等人临时起意 , 拿了2根木棍 , 将该超市放置于过道处的一台冰箱砸坏 。
最终警方给予谢某行政拘留15天 , 其余望风的两人10天的行政处罚 。
那么这样的处罚是否合理?几人没有犯罪行为么?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是黑恶势力还是同行竞争?太嚣张了。”】
几人的行为这样的处罚也没问题 ,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但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般司法实践中 , 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一个人导致5000元以上的 , 或者三人2000以上的 , 本案中 , 导致一台冰箱还有酒水的损失 , 我们可以认为损失达到了2000元以上 , 而且参加人员3人以上 , 那么可以以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给与刑事处罚 。
作为管理者 , 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才是最重要的 , 多次劝阻不听 , 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 通过暴力 , 真的害人害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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