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子见楼下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以500元当废品变卖被拘


安徽女子见楼下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以500元当废品变卖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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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女子见楼下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以500元当废品变卖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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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 , 安徽阜阳 , 一名女子见自家楼下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 , 于是以每部250元的价格 , 将车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 , 车主发现车辆丢失后立即报警 , 但女子到案后却辩称 , 自己以为车子并没人要 。

近日 , 阜阳警方接到群众报案 , 称自家楼下两部电动车不翼而飞 , 公安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 经询问了解情况后 , 民警调阅事发地点近段时间视频监控 , 很快发现该单元楼一名女子有重大作案嫌疑 。
【安徽女子见楼下两部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以500元当废品变卖被拘】监控视频显示 , 女子牛某找到收废品老板马某后 , 带着马某来到自家单元楼下 , 双方一番讨价还价后 , 两人合力将两辆电动车抬上三轮车 。

民警找牛某了解情况时 , 牛某声称 , 自己见楼下停放的两辆电动车长期无人使用 , 以为两车已经废弃 , 于是产生将他们当废品卖掉的念头 。
警方经调查取证发现 , 废品收购站老板马某 , 对此事并不知情 , 他自己也被蒙在鼓里 , 以为这两辆电动车是牛某的财物 , 两辆电动车马某均以250元价格收购 , 和当地废品市场价格相近 。

最终 , 公安机关认定牛某构成盗窃 , 并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
1.牛某称长期无人使用 , 所以将电动车卖掉 , 显然属于狡辩!无论电动车是否损害 , 都属于他人财物 , 若是电动车还可以使用 , 则在认定盗窃数额时 , 应以正常电动车价值折算;若是电动车确实已经报废 , 价值应以废品计算 , 但也属于车主所有 , 牛某无权占为己有 , 其已非法占有故意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后变卖 , 构成盗窃无疑 。
2.从民事角度而言 , 牛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理论 , 财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 牛某并非电动车主人 , 没有占有、处分电动车的权利 , 其偷偷占有电动车并变卖废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
根据民法第311条 ,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 也就是说 , 电动车主人在获悉自己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 , 可以向废品收购站老板主张返还财产 , 马某负有返还义务 。
同时由于马某需要返还电动车 , 其收购废品所支付给牛某的500元 , 对于牛某来说是不当得利 , 需要依法返还给马某 。
注意 , 这里要区分马某是否知情 , 本案中马某并不知情 , 所以其有权要求返还500元 , 若马某明知电动车为赃物仍然收购 , 则5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 , 而属于非法财物 , 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没收 , 并且马某也要受到相应处理 。
3.如前文所述 , 牛某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 , 客观上通过变卖方式变现 , 其行为本质仍属于盗窃 。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 ,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至于最终财物去向 , 不影响盗窃行为定性 , 换而言之 , 从牛某将两辆电动车据为已有之时 , 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 , 之后的变卖行为 , 只是其盗窃完成以后的处理 。
同时 , 对于废品收购人马某而言 , 需要综合各项情况 , 判断其是否知道收购物品为赃物 , 主要可以根据事发时间、地点、价格等认定 。
本案中 , 收购地点位于牛某楼下 , 收购时间位于白天 , 价格也和市场价一样 , 马某作为一个正常人 , 很难想象这两辆车是赃物 , 因此不应认定其行为违法 。
4.对于牛某的盗窃行为 , 需要根据金额认定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的 , 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 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 。
刑法第264条则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000-3000元 , 而安徽省盗窃罪立案标准则为2000元 , 也就是说盗窃超过2000元 , 就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 , 牛某变卖电动车的价值虽然只有500元 , 但盗窃财物的价值 , 不是以变卖价格认定 , 而是财物本身价值 , 本案中两辆电动车 , 最终鉴定价格可能并未达到2000元 , 因此牛某才得以逃脱刑事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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