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士奇被虐案”民诉新进展:狗主人获1.5万医疗费赔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 )


他表示 , 狗属于财产 , 我国对宠物狗的赔偿也有法可依 ,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 。 该类案件在法院立案时也归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类” , 判决也主要根据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 对于狗主人提到的今后会抚养一条残疾狗十余年 , 朱律师表示 , 法院判决时主要是以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 。 要求权利人损害多少 , 侵权人赔偿多少 。 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进行判决 。
对此 ,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也认为 , 一审法院判决仅支持医疗费是正确的 , 由于受伤的动物是饲养者的财产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 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 所以应赔偿的医疗费应结合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市场价等因素综合计算 。
本案是因饲养的宠物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纠纷 , 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案件 , 在我国“民事侵权”法律体系中 , 主要保护的是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及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 。 饲养的动物(宠物)属于饲养者的财产 , 不能等同于自然人的权利 , 所以对于饲养的动物受伤来说 , 不存在残疾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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