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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 , 一男子带着妻孩与朋友外出旅游时 , 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 。 可男子酒后却因见一醉酒女子房门没关 , 遂对其实施侵犯 。 案发后男子声称自己只是走错房间 , 且自己妻儿就在这酒店内 , 不可能对女子实施侵犯 。 但法院最终仍然认定其构成犯罪 。
男子朱某带着妻孩与朋友几家人外出旅游时 , 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 。 事发当天晚上 , 众人吃饭喝酒后 , 朱某与其他男性朋友相约到酒吧继续喝酒 , 而其妻孩等人则先行回酒店房间休息 。
在酒吧推杯换盏过后 , 几人一起回到酒店准备回房间休息 。 在乘坐酒店电梯过程中 , 住在酒店7楼的朱某先行走出电梯 , 并准备走回其所入住的741房间 。
可朱某经过721号房间时却因见房门没关、房间内躺着一名醉酒女子郑某 , 遂心生歹意 , 并进入房间内 。 确定房间没人后 , 朱某将房门关上并对郑某实施侵犯行为 。
过程中 , 郑某被惊醒并开始反抗 , 在反抗时郑某咬了朱某手臂一口 。 随后朱某迅速逃离并回到自己入住的房间 。 事后郑某立即报警求助 。
民警赶到现场并找到朱某后 , 朱某先是否认进过郑某所入住的房间 , 民警出示拍到其进过郑某房间的视频后 , 其又改口声称自己喝多了走错房间 , 但没有对郑某实施不轨行为 , 并坚称自己的妻孩就在酒店的同一层入住 , 自己不敢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 。
公安民警一时半会难以分辨 , 遂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 最终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后 , 确认朱某有犯罪事实 , 遂以涉嫌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那么朱某构成强奸罪么?首先 , 刑法明确规定 , 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 , 也不论是否既遂 , 只要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 , 对女方实施过侵犯行为 , 就构成强奸罪 。 也就是说 , 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郑某是被违背了妇女意志 , 且朱某确对其实施过侵犯行为 , 那么无论朱某如何狡辩都是徒劳的 。 其次 ,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 , 办理一切刑事案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 , 不轻信口供 。 本条规定的意思是 , 如果没有确凿证据 , 即便有行为人、被害人的陈述 , 也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 。 反之 ,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事实的 , 即便行为人不承认 , 也不影响认定行为人的罪行 。
【贵州|云南丽江,一男子带着妻孩与朋友外出旅游时,入住到当地一家酒店】具体到本案 , 监控视频证明朱某进入房间内有12分钟;朱某手臂上被咬的伤口与郑某所描述的一致;房间内及郑某身上均提取到朱某的生物信息;有证人听到郑某的呼救声 。 据此 , 检察院认为 , 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朱某对郑某实施过侵犯行为 。 也就是说 , 即便朱某不承认 , 但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侵犯过郑某 , 因此检察院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二、朱某的行为 , 会如何量刑?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表示 , 侵犯妇女一人未遂的 , 将在4-6年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少40%以下的基准量刑;如若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悔罪表现的 , 还可以酌情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 具体到本案中 , 由于朱某系被抓获归案 , 且其到案后拒不认罪 , 不具备悔罪表现 , 因此其除了犯罪未遂以外 , 不具备其他可从轻处罚情节 。 最终 ,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朱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 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等 , 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 三、本案所带来的警示作用1、在入住酒店时 , 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将房门锁好 , 尤其是女性单独入住时 , 酒后忘了绝对不是理由 , 否则 , 当危险来临时想后悔的机会都没有 。 2、任何情况下 , 都切勿见色起意 , 做出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 , 否则起步量刑3年以上 , 且即便没有得逞也不影响认定为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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