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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诸暨 。 阮女士将自己的保时捷豪车放在车行里寄卖 , 两个月后她发现车子的里程表多了4000公里 。 几天后 , 阮女士想要将车子提回来 , 却发现车身上又多了很多划痕 。
阮女士有一辆保时捷豪车 , 开了一年多以后 , 她感觉手头有点紧 , 为了周转资金想把车子卖掉 , 于是就将车子放在一家车行 , 委托对方将自己的车子卖掉 。
两个月后 , 车子还没卖掉 , 于是 , 阮女士又带了其他客户来到车行看车 。 就在这次看车的过程中 , 阮女士发现 , 自己的车子竟然多了4000多公里的里程 。
对此 , 店主表示 , 这都是给客户试驾开出来的里程数 。 对于店主的说法 , 阮女士并不相信 , 如果有这么多顾客试驾 , 为什么自己的车子到现在还没卖掉呢?
而且自己的车子多开了这么多里程 , 对自己的车子价值是有折损的 。 在和店主沟通无效的情况下 , 阮女士选择了报警 , 请求民警调查清楚 , 到底是谁开了她的车子 。
经过多方调查 , 各种证据表明 , 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 , 驾驶阮女士车子的 , 几乎都是店主和店员 。 两个月开了4000公里 , 也就是说 , 平均一天开了70公里 。对此 , 阮女士感到非常气愤 。 车子交给车行 , 没卖掉也就算了 , 居然还多了这么多公里数 。 阮女士就想着把车子开回来 , 不放在这家店出售了 。
一周以后 , 阮女士去开车 , 却发现车身上出现了很多破损 , 连轮毂上都出现了划痕 。 阮女士非常吃惊 , 她要求店方给她一个说法 , 可是店方却表示 , 阮女士的车子开过来的时候 , 这些划痕就已经存在了 。
一时间 , 双方各执一词 , 阮女士认为是店方损坏了自己的车子 , 店方表示划痕早就存在 , 那么 , 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根据谁主张 , 谁举证的原则 , 阮女士和店方对于自己的主张 , 都应当自己举证 , 来证实车辆上的划痕到底是在送车前出现的 , 还是送车后出现的 。
对此 , 阮女士拿出了自己的证据 , 举证自己的车子在送到店里之前 , 是完好无损的 。 原来 , 阮女士将车子开到店之前的时候 , 正好将车子送去检测单位做了检测 。面对阮女士拿出的事实证据 , 店主哑口无言 , 他只能承认 , 阮女士车子上的损伤 , 确实是车子到了店里以后 , 店方造成的 。 那么 , 店方的这种做法 , 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1、阮女士将车子检测以后 , 再放到店里 , 说明阮女士的车子在进入店里之前 , 是没有问题的 。 每天驾驶阮女士的车子70公里 , 可以说是使用的非常多了 。
而当阮女士发现了店主开了4000公里的里程以后 , 于是产生了不想在该店寄售的想法 , 几天以后阮女士就发现了车子上出现了很多划痕 , 店主很有可能在情绪中损坏了她的车子 。
2、阮女士将自己的爱车放在车行里 , 其目的是为了将自己的车子卖出去 , 而店方不仅没有帮阮女士将车子卖出去 , 还私自将她的车子开出去 , 并损坏了车子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车行由于自己卖车过程中的工作不到位 , 不仅造成阮女士车子的公里数增加 , 还损坏了车子 , 根据以上法规 , 应当承担对阮女士车辆的侵权责任 。
3、在车子没有卖出前 , 这辆车子属于阮女士的个人财产 , 店方在损害了阮女士的个人财产以后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 侵害他人财产的 ,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根据以上法规 , 阮女士对店方提出了赔偿要求 。 在民警的协调下 , 店主赔偿了阮女士5000元的公里数损耗费 。 但是 , 对于店方将车子损坏的赔偿费 , 双方一直没有协商成功 。
无奈之下 , 阮女士将车行告上了法庭 , 要求店方赔偿对自己车子造成损坏的损失 。 经审理 , 法院判决店主需要赔偿阮女士经济损失19534元 。
作为店方 ,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的生意之道 , 不管是买和卖的顾客 , 都应当尊重顾客 , 维护顾客应有的权益 , 这样生意才会越做越大 。
既然答应为顾客卖车子 , 就应当为顾客保管好车子 , 而不是趁机私自偷开顾客的车子 , 并且还损坏车子 , 造成顾客的经济损失 , 这样不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还失去了顾客的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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