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时候如果行为人有一定的偿还能力 , 比如有固定资产或者其他收入可以偿还私用部分的集资款 , 那么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然而在侦查阶段 , 对于行为人偿还能力的证据 , 有可能侦查机关不会去收集 , 张律师就曾经遇到过侦查机关不愿意收集这类证据 , 我们的解决办法是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证据线索 , 并且向侦查机关申请对行为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 从而证明行为人具有偿还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关于肆意挥霍的数量和比例的认定 , 2017 年《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提出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几种常见情形指引:(1)大部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的;(2)资金使用成本过高 , 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3)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或肆意挥霍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4)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等等 。
《纪要》还提出 , 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逃避返还资金时 , 可以围绕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证据 , 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对资金能否归还是否具有不负责任的主观态度和相关行为作出综合判断 。 这时候行为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是非常关键的 。
4.审查资金流向的时间 , 分析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点
在共同犯罪或单位犯罪案件中 , 不同层级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目的发生转化或者犯罪目的明显不同的情形 , 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 , 经常存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因资金情况的变化发生转变 。 比如 , 起初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但在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后 , 明知资不抵债仍然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 对后一阶段的行为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对前一阶段的行为就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5.审查行为人对资金流向和用途是否清楚 , 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涉案人员众多的犯罪案件中 , 不同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所处层级不同 , 对全案犯罪事实的认识不同 , 在犯罪目的上就会存在差异 。 比如 , 主要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但是其他同案犯只是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 对资金去向存在错误认识 , 不明知主要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吸收资金 , 在这种情形下 , 就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其他的参与人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罪名 , 对于从犯甚至有可能不起诉 。
综上 , 涉案的资金流向与用途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 若行为人集资后有将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集资款成一定的比例 , 也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 , 那么就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 , 如果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部分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就应当分开进行评价 。 当然 , 在行为人无法提出有利证据推翻上述不利事实之前 , 法院有可能会作出集资诈骗罪成立的不利裁判 , 因此就需要辩护律师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和用途 。
【集资诈骗罪:涉案资金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u0002\u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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