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辉:浅谈虚假诉讼型诈骗罪及其辩护

text":"2022年10月30日下午 , 第十三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在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 聚焦研讨“诈骗犯罪辩护” 。 “刑辩十人”在论坛上先后发言 ,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受邀作点评总结 。 论坛由“刑辩十人”论坛秘书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和副秘书长、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主持 。 研讨会受到法学界、律师界与法治时代杂志、人民法治、法制网等媒体界朋友的广泛关注 , 线上实时收看一万多人次 , 直播间热度超过二十五万 。


以下是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在论坛上的现场发言 。

谢谢主持人!尊敬的陈兴良老师、周光权老师、车浩老师好 , 三位老师辛苦了!各位现场和线上的朋友们 , 大家好!首先恭喜冠衡律师事务所乔迁之喜 , 也感谢卫东主任举办了这次研讨会 。 因为疫情原因 , 我在线上参与今天的研讨会 。 诈骗犯罪可谓花样百出 , 我就“虚假诉讼型诈骗”问题来谈几点个人认识和办案体会 。


一、关于虚假诉讼图财行为的定性争议与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确立过程

“诉讼诈骗” , 也即通过打民事官司的方式进行诈骗 , 是通过提起虚假的诉讼欺骗法院 , 使得法院做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 , 从而获得非法民事利益的行为 。 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一般发生在双方之间相比较 , 诉讼诈骗案件中出现了第三方 , 即裁判法院 。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 , 学界对这种三方“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 我梳理了一下 , 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 简单说一下:

第一种观点 , “诉讼诈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 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 理由是 , “诉讼诈骗”的故意、行为与客体都不符合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属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情形 。

第二种观点 , “诉讼诈骗”行为不成立诈骗罪 , 但如果其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 , 则以相应犯罪论处 。 该观点依据的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答复”中指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 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答复”认为 , 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的具体行为构成伪造印章罪或妨害作证罪的 , 按相应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种观点 , “诉讼诈骗”行为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 有学者认为 ,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 , 以债权人名义向法院起诉 , 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 , 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案件 , 不同于诈骗罪 , 而更接近敲诈勒索罪 。

第四种观点 , 也即当前的通说观点 , “诉讼诈骗”行为属于特殊的三角诈骗犯罪 , 即行为人--法官(受骗人、财产处分人)--被害人(财产损失人)之间的三角诈骗关系 。

直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 , 上述争论在法律上才有了结论 。 在该次修正案中 ,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虚假诉讼罪 , 即“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 同时 , 该条第三款规定了“有第一款行为 ,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 ,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此又进行了列举 , 其中明确提到可能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 。

至此 , 诉讼诈骗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有了结论 , 也即上述第四种观点 , 认为诉讼诈骗是特殊的三角诈骗 , 学界对此也普遍表示赞同(当然 , 仍有学者认为“虚假诉讼诈骗”不属于三角诈骗 , 并且 , 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诈骗类案件做出的裁判也不完全相同) 。


二、对虚假诉讼型诈骗罪的几点理解

“虚假诉讼型”诈骗犯罪本质还是诈骗罪 , 所以 , 应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也即我们通常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骗取他人财物” 。 只不过与普通诈骗不同 , 虚假诉讼型诈骗罪可以具体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民事诉讼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 骗取人民法院裁判 , 从而获取民事利益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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