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男子在稻田偷鱼时不慎溺亡,家属向农户索赔15万,法院判了( 二 )


【案例 男子在稻田偷鱼时不慎溺亡,家属向农户索赔15万,法院判了】那么杜某和村委会为何会需要担责呢?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这起悲剧发生在杜某修路取土、形成深沟后 , 由于案发地常有村民经过 , 作为承包人和所有人的2被告本来应该尽可能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



然而事实却是杜某为了方便自己擅自改变涉案沼泽地的原状 , 没有及时回填 , 增加了田间道路的危险系数 , 这样的过错行为竖起一块警示牌也不足以豁免 , 即使杜某主观上没有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想法 , 作为经营者也存在过失的过错 , 所有人村委会一并牵涉在其中 。
杜某的过错与本案受害一方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 应该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 考虑到王某冒风险私自下田偷鱼的行为 , 法院酌定被告双方各承担5%的责任 , 分别赔偿死者家属约3.7万元 , 既考虑受害人王某自身的过错 , 也对杜某的过错作出一定的惩戒 。
若是杜某和王某都能事先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 这样的悲剧本来不应该发生 , 为眼前利益忽略安全 , 最后往往会尝到一定教训 。
(《案例 男子在稻田偷鱼时不慎溺亡 , 家属向农户索赔15万 , 法院判了》一文图片源自网络 , 仅配合叙事 , 与本案无关;原创文章 , 谢绝抄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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