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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举证责任转移案件集中在毒品犯罪案件、走私案件、赌博案件、电信诈骗案件 , 但是在2022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作出合理解释或合理说明的案件类型又被扩大到了所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
(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
(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
根据该意见 , 对于涉案人数特别众多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 , 但根据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交易记录和其他证据材料 , 足以认定有关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的 , 可以按照该账户接收的资金数额认定犯罪数额 ,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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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观点而言 , 某些案件确实存在涉案人数众多或者跨区域甚至跨境的情况 , 导致办案机关存在人手不足或者取证困难的问题 , 但这并不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义务的法律来源 。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 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涉案人数众多、取证工作繁杂、困难并不能作为不取证或者抽样取证的客观原因 , 毕竟一旦定罪量刑坐牢的是这些人 。 此外 , 试想一下 , 如果办案机关都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收集证据逐一证明、逐人核实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 , 行为人又如何在可客观条件限制下能对相关情况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 。
因此 , 本律师认为抽样取证适用于犯罪对象是客观存在的批量物证 , 例如销售假冒的伪劣产品 , 这些东西都是无意识的东西 , 而且相关之间也不会出现明显的差别 , 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去认定 。 但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是有主观意志的证据 , 每个都是有思维意识的独立个体 , 作为证据认定他人构成犯罪应当是确实充分的 , 不能像市场调研一样抽样取证得出一个大概的结论 。 司法机关判决构成犯罪的事实是法律事实 , 尤其在涉及案件人数众多的案件下 , 越多的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越能接近案件事实真相 , 防止冤家错案 。 此外 , 在人数众多案件中 , 一般很容易取得被害人联系方式 , 对所有被害人调查取证也是确定被害人财产损失 , 前期对被害人调查取证与后续退赔工作是相辅相成的 。 如果不找到这些被害人取证后续退赔工作如何开展?难不成调查取证时存在客观原因找不到被害人 , 退赔时被害人就都能过来领取退赔财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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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葫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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