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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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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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承担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义务】胡寒冰: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滥用经常会成为庭审的焦点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 而且要求指控事实的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 。 如果相关证据存在问题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相关疑点时 , 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合理说明 , 否则应当依法排除 。 在我国刑法规定中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自证清白 , 但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承担举证其不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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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刑事法律将全部举证责任规定由检察机关承担 , 但在某些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规范性文件中 , 却出现了大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某种行为或者证据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规定 。 早期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合理说明的 , 主要集中在认定主观故意方面 。 例如毒品犯罪案件中 ,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 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 , 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 , 并告知其法律责任 , 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 , 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 , 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 , 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 , 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 , 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 , 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 , 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 , 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 , 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 , 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 , 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
又如走私案件中 , 行为人没有合法证明 , 逃避监管 , 在非设关地运输、贩卖、收购、接卸成品油 , 有法定某种情形的 , 综合其他在案证据 , 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 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或者有其他相反证据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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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博案件司法解释中 , 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举证责任延伸到涉案金额的认定方面 。 例如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 , 可以认定为赌资 。
在电信网络诈骗司法解释中 , 又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举证责任延伸到客观证据认定方面 。 例如根据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中 ,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 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 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 , 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 , 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 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 , 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 ,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 , 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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