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妻子能够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吗?


丈夫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妻子能够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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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妻子能够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吗?

【丈夫赠与第三者大额财物,妻子能够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吗?】作者:胡玲 , 广州王幼柏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方芳与李强系夫妻关系 , 第三者青霞与方芳夫妇系朋友关系 。 2021年9月 , 妻子方芳发现夫妻间的共同存款减少 , 查看丈夫李强的微信支付账单后发现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 , 丈夫李强瞒着妻子方芳多次从手机微信共计转款126笔给第三者青霞 , 126笔转款金额共计20万元 , 每笔金额大小不等 , 金额最大的为20000元 , 最小的为100元 , 其中有58笔款是带有特殊爱意表示的520元 。
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1年8月9日期间 , 第三者青霞也偶有手机微信转款给丈夫李强 , 16笔转款金额共计5000元 , 其中 , 有特殊爱意表示的有5.20元、13.14元 。 丈夫李强在妻子方芳的多次追问下 , 承认其婚内与第三者青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应第三者青霞的要求 , 所以才多次微信转款给第三者青霞 。 妻子方芳知道此事后 , 要求第三者青霞返还李强赠与的钱款 , 第三者青霞置之不理 , 不愿返还 , 故妻子方芳将第三者青霞诉至法院 , 要求第三者青霞返还丈夫李强赠与其的全部钱款 。

案例分析
本案中 , 妻子方芳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本案中 , 丈夫李强赠与给第三者青霞大额财物的法律事实自2018年2月24日至2021年8月9日 , 持续发生至民法典施行之后 , 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 因此 , 方芳与李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丈夫李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 未经妻子方芳的同意 , 擅自向非善意的第三者青霞转款 , 不仅侵犯了妻子方芳的财产权利 , 而且基于婚外情关系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 , 故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 , 第三者青霞应返还全部的受赠钱款 。
此外 ,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也强调到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这种处理权并不是指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 。 故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 , 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人 , 系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 , 且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 , 依法无效 , 第三人应全部返还赠与的钱款 。

总结
综上所述 , 本案中 , 妻子方芳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 第三者青霞应返还赠与的全部钱款 。 在此 , 笔者建议当配偶一方遇到本案中的情形时 , 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收集好婚外情证据与赠与财产的证据 , 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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