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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长沙 。 仇女士打车去上班 , 一不留神把价值13000元的鞋子遗忘在了车上 , 约好司机去取鞋 , 却被告知车子已被妻子开走 。 仇女士联系到司机妻子 , 对方却称:鞋子已被我扔掉了!你不是不要了吗?
事发当天 , 仇女士花了76元叫了一辆车子去上班 , 她要求司机把车子开进单位的地下停车场 , 可能是司机觉得有点麻烦 , 言语间态度不是很好 。
当时仇女士急着去上班 , 也没有过多去计较 , 车子开进地下停车场后 , 由于光线比较暗 , 仇女士下车时只留意后座有没有落下什么东西 , 竟忘了自己脚边还有一双备用鞋 。
因为那天工作比较忙 , 所以仇女士把那双备用鞋的事忘得是一干二净 , 直到晚上 , 她才突然间想起鞋子忘拿了 。
这可把仇女士急坏了 , 因为那不是一双普通的鞋 , 是她花了1.3万元从国外买回来的 , 一共只穿过一次 , 要是真丢了 , 那可如何是好?
于是 , 仇女士赶忙联系平台 , 对方称上午的时候 , 司机就已经报备过了 , 说有乘客把鞋子遗忘在他车上了 。 得知鞋子没丢 , 仇女士这才松了一口气 , 赶忙联系到司机 , 双方约好明天去司机家所在的小区取鞋 。第二天 , 仇女士有事 , 就叫老公去到约定地点 , 左等右等 , 就是不见司机拿鞋下来 , 时间过去了一个多小时 , 仍不见动静 , 仇女士老公忍不住就又联系到司机 , 不料对方却说车子被他妻子开走了 , 要取鞋子就跟他妻子去要 。
仇女士老公很是气愤 , 他觉得这司机也太不靠谱了 , 不是说好的要归还鞋子的吗?怎么又出尔反尔了?可毕竟鞋子还没拿回来 , 他也不好说什么 , 只好又联系司机妻子询问此事 , 不料对方的一番话 , 却让他傻了眼 。
司机妻子称 , 是仇女士自己把鞋子扔车上的 , 她以为仇女士不要了 , 就把鞋子扔了 。 当被问及扔在哪里了时 , 她说是随意扔的 , 也不知道扔哪里了 。
仇女士心里很不爽 , 明明说好要归还鞋子的 , 怎么一转身又把鞋子给扔了 , 她要求司机要么归还鞋子 , 要么赔偿损失 , 可司机却拒绝赔偿 。一、仇女士要求司机归还鞋子或者赔偿损失 , 她的诉求是否合理?
仇女士把鞋子遗忘在了车上 , 假如司机拒绝归还 , 对于司机来说 , 这属于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 , 是指没有法律根据 , 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不当得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应归还给受损人 。
【湖南长沙,女子打车遗忘1.3万元鞋子,讨要时对方称:已被扔掉了】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因此 , 仇女士的鞋子遗忘在了车上 , 仇女士有权要求司机归还 , 如果司机拒绝归还 , 那就属于不当得利 , 是不合法的 。
二、仇女士的鞋子遗忘在了车上 , 司机不但应该归还 , 还有保管义务 , 假如司机拒不归还 , 还会构成侵占罪 , 需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 , 从而构成的犯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 侵占罪是指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退还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因此 , 假如司机拒不归还 , 那他就是将仇女士的遗忘物占为己有了 , 仇女士可以以侵占罪为由报警 , 司机至少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好在后来在各方协调下 , 司机已将鞋子归还给仇女士 , 说是被妻子扔垃圾桶了 , 仇女士见鞋子并无损坏 , 心里也知道是怎么回事 , 只是鞋子已经拿到 , 就不再计较什么了 。
这件事告诉我们 , 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不要拿 , 否则 , 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刑法 。
大家觉得司机妻子到底有没有把鞋子扔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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