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54期:《涉黑案受害人上访被拘,于欢案余波还没结束?》】两年多以前 , 山东聊城于欢案引发举国关注 , 该案牵出了以吴学占为首的15人涉黑团伙 。 据媒体报道 , 该团伙的另一名受害人王秀娥 , 近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冠县警方刑事拘留 。 事件起因是王秀娥多次到北京上访 , 并两次收取村主任给予的共计7000元生活费 。
近年来 , 因为赴京信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 。 虽然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样 , 很难笼统的做一个泛化的评价 , 但在这些案件背后却越发明显地隐射出一个共同的趋向 , 即:一些地方政府越来越热衷于通过刑事手段去制止和遏阻群众赴京上访 。 继敲诈勒索罪之后 , 寻衅滋事罪有沦为新的地方维稳工具的危险倾向 。
当然 , 并不是现在就直接定性冠县警方抓人错误 。 王秀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 取决于案情本身 。 公安机关刚刚刑事拘留 , 后续可能还有系列诉讼程序要走 。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 , 正常赴京信访本身肯定不构成任何犯罪 。 赴京 , 即从外地赶至北京 , 这个行为是中性的 , 是没有法律含义的 。 而信访 , 同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 受《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充分保障 。 也即 , 决定王秀娥是否够罪的 , 不应该是她的访民身份 , 也不应该是她正常赴京信访的行为 , 而只能是她的其他行为 。
据王秀娥的律师透露 , 警方可能是将王秀娥收取村主任7000元生活费认定为强拿硬要 , 进而根据《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对王秀娥进行刑事拘留的 。 如果这个推论成立 , 那么就需要重点查清两个事实:一是收取7000元生活费是否属于强拿硬要 , 二是该行为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 。
无论是根据《刑法》 , 还是根据司法解释 , 强拿硬要1000元以上并不当然就一定构成犯罪 , 破坏社会秩序是寻衅滋事罪必不可少的前提要件 。 寻衅滋事罪之所以日益口袋化 , 原因之一便是办案人员撤除了破坏社会秩序这一法定构成要件 。 截至目前 , 至少从公开渠道尚未看到王秀娥收取村主任7000元生活费对当地社会秩序造成了何种破坏 。
是否属于强拿硬要是本案的另一核心关键事实 。 一般而言 , 强拿硬要是指借助暴力或威胁 , 强行拿走或者直接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 。 非法性、主动性和强制性 , 是强拿硬要的本质特征 。 本案中 , 据媒体透露 , 是在王秀娥赴京信访返村后 , 村主任主动给予的7000元 , 并且是分两次给予王秀娥丈夫的 。 至少从形式上看 , 王秀娥是被动接受财物而非主动索取 。 并且根据一般生活经验 , 王秀娥是普通村民 , 应该没有能力对村主任强拿硬要 。
此外 , 准确判断这个案件 , 还必须要回到王秀娥的信访诉求本身 。 据媒体报道 , 王秀娥主要因为两件事到北京信访 。 一是丈夫交通事故赔偿款被他人冒领 , 二是吴学占涉黑团伙的保护伞没有被彻底打掉 。 如果第一个信访诉求为真 , 那么王秀娥收取7000元生活费就更不可能构成强拿硬要 。 关于第二个信访诉求 , 法院关于吴学占涉黑团伙的判决书显示 , 时任东古城镇镇长曾安排吴学占对王秀娥进行看管控制 。 吴学占指使他人翻墙进入王秀娥家中 , 用透明胶带将王秀娥捆绑 , 强行拘禁至一处废弃办公室内 , 期间采用扇脸、脱衣服、捆住双手吊离地面等方式进行侮辱和殴打 。 另有证据显示 , 时任镇长的行为经过了上级领导的同意 。
就此来看 , 王秀娥第一个信访诉求完全可以在当地循法治途径解决 , 而其第二个信访诉求似乎并非空穴来风 。 当地有关领导跟吴学占究竟是什么关系?吴学占涉黑团伙的坐大 , 是否得到了当地有关人员的庇护?在当前扫黑破伞的大背景下 , 如果在当地举报遇到阻力 , 向上级反应情况乃是常态 , 不仅不应该予以刑法打击 , 相反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
信访作为一种国家制度 , 目的是为了畅通民意表达通道 。 但遗憾的是 , 一些地方政府政绩观出现偏差 , 把正常的信访视为洪水猛兽 , 千方百计的设法予以拦阻 。 甚至有些地方 , 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 不惜通过抓人的方式去吓阻访民 。 这样做表面上减少了信访的数字 , 但实际上累积的矛盾并未得到有效化解 。 更令人担忧的是 , 刑法在一些地方沦为政府维稳的工具 , 给国家的法治建设和长治久安留下了长远的内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