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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株洲新闻网11月8日讯(采访人员 陈彦圻 通讯员 肖永发)11月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的有关规定通知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株洲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将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按“一套一标”明码标价的规定申报销售价格 。
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调整申报销售价格,超过3个月的可以重新申报销售价格,但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上次申报价格的5% 。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将“一套一标”价格表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时,标价内容应当与申报价格保持一致 。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时,同时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全装修房应当标示装修单价,不能只以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商品房网签价格将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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