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有哪些流程才合法

关于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 , 笔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 希望对农民朋友理解征地批准权限有所帮助 。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 , 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
2、什么类型的土地是基本农田 。
基本农田是特殊的耕地 , 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 ,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一般在基本农田集中地地方会设有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基本农田应当占省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 也就是说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 。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 基本农田主要包括下列类型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 , 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
此外 ,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 ,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 , 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 , 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 , 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 , 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 涉及农用地的 。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 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 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 ,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 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 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 , 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 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

土地征收有哪些流程才合法

文章插图
【土地征收有哪些流程才合法】 , 农村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什么样的?1、预征告知 。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这一法定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及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征询意见 ,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 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 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 , 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 , 该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 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 , 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 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 , 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 , 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5、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 , 并进行审核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6、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 , 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 , 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 , 取消原预征公告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 , 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 应当举行听证会 。征地两公告后 , 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 , 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 , 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