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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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赠予合同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的,只要是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赠与合同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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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将财产转让给子女的父母,需要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即赠与书,并对赠与书进行公证,以充分保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办理财产赠与公证时,当事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与约定内容相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以及赠与协议到公证处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办理离婚后财产赠与合同能不能公证出来离婚财产的赠与合同,不是必须要公证 。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是否公证,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离婚赠与合同不公证是否有效一、 离婚 赠与合同 不公证是否有效? 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 。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是意思自治行为,法律也不禁止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 抵押权 、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 。诺成行为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 。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必须具备的条件: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 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 合同不成立。三、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因此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特征,赠与 合同成立 ,赠与人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赠人获得财产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将财产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是无偿接受赠与人所赠与的财物,并不需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义务,因此赠与合同是单方义务无偿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根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具有其实践性 。简单来说,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赠与合同并非必须要办理公证,但是,对于赠与合同当中赠与的那些财产,在签字以后最好还是马上完成相关的过户手续,否则赠与合同和相关财产的实际归属权之间并不冲突,如果只签合同却没有实际履行,时间长了也有可能会节外生枝 。
【离婚财产赠与合同是否必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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