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样分配

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样分配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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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纠纷的举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变化较大 。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根据以上两条规定,医院有过错,便应承担赔偿责任 。
但在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定有过错情形之外的情况,举证责任较《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发生了变化 。
应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这对专业知识不足的患方来说,无疑增加了难度 。
而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 。
在现行的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患方提起相关鉴定程序,进行因果关系的确认 。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 举证责任倒置 的规则 。规定具体如下: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 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 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3、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 。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 。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 。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 举证责任分配 的实质标准 。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 。这种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对医疗机构而言并没有过分加重其负担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在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一方的举证责任有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条规定有以下三层含义:第一,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在医疗 侵权损害赔偿 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 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 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第二,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 。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医疗机构提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确定证明责任转移的依据 。确定由医疗机构对不存在因果关系和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并且其在治疗过程也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医疗机构则通过检查、化验等诊疗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熟悉治疗过程 。如患者因手术治疗过错造成损害的,其在手术过程中一直处于麻醉的状态,对医疗过程是不可能知道的 。因此,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按照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者控制证据源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都由医疗机构方面实施或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担举证责任,符合 举证责任分配 的实质标准 。再次,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才能认定 。因此,在这样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所需要做的,不过是申请鉴定、启动鉴定程序 。
【医疗纠纷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怎么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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