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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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是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通俗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
1、上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作出决定的内容不同,判决决定的是实体问题,裁定决定的一般是程序问题 。
一、法院下达的裁判文书是什么意思
法院下来的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
二、行政诉讼二审如何判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
判决和裁定有什么区别通俗【法律分析】: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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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判决的区别,举例说明裁定和判决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适用事项不相同,裁定一般要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的问题,目的旨在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判决则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得到解决;
2、两者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事实是程序性事实、依据的主要法律是民事诉讼法,而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经济法等实体法;
3、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4、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5、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
判决是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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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判决和不服裁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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