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按照什么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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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特定的人短时间拘禁留置的场所 。
拘留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
【拘留的程序以及条件,拘留按照什么程序执行】《拘留所条例》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 。
拘留的程序以及条件拘留的程序:
1、调查进行行政拘留的事实和理由;
2、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3、按规定执行该拘留决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一、行政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紧急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在适用时必须遵守下列法律程序:
1.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 。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 。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 。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
2.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
3.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4.根据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
5.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困难,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不当场收缴难以执行的 。
三、刑事拘留程序如下 。
1、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做出刑事拘留的决定:对需要拘留的,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签发拘留证,提请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须签名盖指印,抗拒拘留可使用戒具;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案件拘留期限是14天,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拘留上限是37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
强制执行阶段怎么才能拘留人拘留前首先对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传唤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扣押最后进行鉴定的过程,刑事类的案件,涉及到公安机关的侦查,但是我国法律有规定行政法,就是相对于没有犯罪,但是对于社会又产生一定影响的行为,予以行政拘留等的处罚 。首先对案件进行调查,依法传唤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检查,扣押最后进行鉴定的过程 。
拘留按照以下程序来执行: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
刑事拘留批捕后的程序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后,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时案件就到了法院的手里,最后由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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