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 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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