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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确定的原则是:
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子女监护权方面的纠纷如何解决 子女监护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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