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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期间 , 发包人本来可以通过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方式举证,但其并没有提出上述申请 , 而是在一审判决其败诉之后才在二审中提出,由于错过了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所以其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当然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
【二审提出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 二审工程质量鉴定能否获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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