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姜堰区烟花爆竹燃放违规处罚标准是多少? 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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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泰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ㄒ唬┪シ幢咎趵谄咛醯谌罟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ǘ┪シ幢咎趵诎颂醯谝豢罟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ㄈ┪シ幢咎趵谑豕娑?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外不按照规定时间燃放的 。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
禁放区域
新通扬运河以南、328国道以北、溱湖大道(双登大道)以东、229省道以西所形成的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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