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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 , 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构成条件】(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
(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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