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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上述辞退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 。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 。
【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辞退员工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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