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插图
【潍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潍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劳动者曾患新冠肺炎而拒绝录用?
不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 , 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 , 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曾患上述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并不得实施任何就业歧视行为 。
推荐阅读
- 潍坊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不愿复工怎么办? 潍坊用人单位要开工,劳动者怎么办
- 潍坊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期间,应如何处理? 潍坊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决定辞职
- 潍坊对隔离治疗、医学观察以及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潍坊隔离医院
- 潍坊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如实说明感染、疑似新冠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返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潍坊劳动投诉
- 潍坊电子健康通行卡红色怎么办? 潍坊电子健康通行卡红色怎么办
- 潍坊电子健康通行卡有哪些颜色?红色黄色绿色各是什么意思? 潍坊市人民医院电子健康卡
- 潍坊劳动仲裁相关处理机构及电话公布 潍坊劳动仲裁相关处理机构及电话
- 潍坊客运汽车什么时候恢复? 潍坊客运车明天走吗
- 潍坊公交什么时候恢复运行? 潍坊市内公交开停时间
- 麦子金服是否倒闭 麦子金服清退是不是骗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