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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潍坊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潍坊市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生育时上年度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乘以相应产假天数计算 。
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产假标准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 。每名生育职工只享受一次晚育待遇 。
2、女职工流产假期标准
妊娠不满2个月,采取药物流产的产假为7天,实施清宫术的,产假为15天;
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
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
3、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不单独享受产假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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