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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轻微交通违法学法容错新规定
烟台交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本着“教罚并重、宽严相济”的原则,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一次提醒、二次警示、三次处罚”容错机制进行调整与完善,实施学法容错模式 。
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交通违法行为类型
重新确定6类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的轻微违法行为:
【烟台哪些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参与学法容错 烟台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一)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 。
(二)车辆通过路口转弯时,一侧车轮跨压道路中心实线 , 未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 。
(三)车辆在交叉路口附近变更车道时短暂占用公交专用道通行的行为 。
(四)在限速70公里以下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不足20%的行为 。
(五)机动车短暂占用非机动车道未影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行为 。
(六)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越过停止线停车的行为 。
违法行为由8类调整为6类,主要是从保障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尊重大部分交通参与者的意愿,将容易危害行车安全、行人安全的不礼让斑马线、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整,新增路口越停止线停车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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