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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通知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以及《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莆医综〔2019〕39号)精神 , 现就我市调整2019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上下限基数通知如下:
【莆田市医保缴费基数 莆田医保比例】一、2019年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 。参保单位职工2019年月缴费基数应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4671元 。
二、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应以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按月足额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
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费基数为5389.25元(其中: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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