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几年编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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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 。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逐年编纂 。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组织编纂已撤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适时组织编纂新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 。2005年5月18日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并即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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