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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何处理?
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规定:
【扬州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能同时领取吗 扬州社保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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