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包含三个层次内容:
1、通常理解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 , 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 , 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2、不利解释规则 。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即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 , 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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