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权法116条的问题

【关于物权法116条的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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