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沉默权"


我国的法律环境与沉默权的生长环境是不太相匹配的,那么我国应不应该引进沉默权呢?从以上叙述中 , 我们已经知道: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之一,还是一种证据排除规则 , 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一项内容,被国际社会所提倡 。但由于我国受大陆法系审判模式的影响,我国在刑事诉讼立法并未设置较为系统而规范的排除规则;而基于两大法系诉讼模式优势互补的需要,设置证据法上的排除规则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政策、公序良俗 , 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增加司法审判上的透明度,增加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这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所以我国是应该引进沉默权的 。
首先,确立沉默权可以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与有关的国际条约相一致 。这是将来与国际接轨必不可少的一步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在《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14.2段规定少年刑事被告人应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两个公约都是我国已经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应当结合国情加以遵行 。因此 , 在法律上确定这一规则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我国应当尽早在国内法中做出明确规定,以便于在实践中予以施行 。
另外确立沉默权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个人自由和自由主义的精神,有利于保障人权 。从人道主义观点看,“公权力强迫被告承认犯罪,无异强迫被告人在自己头上带枷锁,诚属于过于残酷而不人道之行为 。”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有利于防止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不正当手段取证的行为,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普通公民的自由、财产和隐私权 。
我国新一代***提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也给沉默权的引进开辟了通道;理念的提出后是应有相应的制度配合的,因此我们更应该引进沉默权 。而且不仅是引进,还要根据国情,结合实际创立适合自己国情的沉默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沉默权得到发展 , 而不至于使其成为中国西湖引进的水葫芦,由于忽视了它的生长环境和我国西湖的自身环境,本来是治污的好植物 , 现在却成了每年都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去排除的植物污染 。
那么我国如何结合自己的国情在法律中确立并具体设计沉默权呢?首先我们应该了解自己当前的法律环境;其次也应了解法学专业人员对确立沉默权的建议;最后应该看清沉默权的发展趋势并吸取各国现有的成功经验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也即不被自证其罪的权利) 。《刑诉法》第93条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 应当如实回答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起诉和审判阶段被追诉者是否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实际上就是否定了被追诉者拒绝供述或者说保持沉默的权利 。我国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 , 其立法理由是为了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重视供述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价值,注重被追诉者对国家权利的屈服,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比如我国的“坦白从宽 , 抗拒从严”就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规定如实回答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影响 。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入如实回答,会导致公安司法机关过分依赖口供 。我国历来有注重口供的司法传统,加上口供又确实具有十分有效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 如果法律规定如实回答义务 , 会助长这一倾向 , 进而导致侦查机关依靠口供破案成为习惯和风气,刑讯逼供就会愈演愈烈 。同时,这与无罪推定、控诉方负证明责任、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等我国业已采纳的刑事诉讼原则相违背 。
对于我国是否应当确立沉默权,以及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具体设计,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沉默权规则是否同样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有学者主张沉默杈规则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而在审判阶段.依然适用沉默权规则,但经审判人员许可,控诉方可以对被告人发问 , 对于控诉方的发问 , 以及法官的提问 , 被告人也可保持沉默 。但如果某些问题站在被告人立场是能够回答而不予回答的,或者对于以前的供述相互矛盾的地方,要求被告人予以回答的,被告人却保持沉默,法庭则可以根据案情作出对其不利的推断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使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有一定的解释和说明义务,如果被告人选择拒绝提出陈述,法庭也不能以此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唯一根据 。有学者提出:“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对某一问题的回答关系到案件重大事实能否澄清 , 而被告人对此是能够加以说明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要求被告人必须回答 。如果被告人仍坚持沉默 , 法庭可以根据案情认定控诉方指控成立 。”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 , 就应当认定其有罪” , 与有罪推定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 , 而有罪推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被告人无法解释或者拒绝解释,就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断,这实际上就是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已无罪,证明不了自己无罪就是有罪 , 可以说,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建议,如果这样做,这与加强对被告人的保护的初衷相背 。沉默权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即应当适用于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阶段 。
【有谁知道"沉默权"】中国没有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法则也不是所有判例法国家都遵循的规则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除国际法外,不会承认国外的法律在自己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即便是应用了某些规则 , 也是自己在制定法律或判例中自行阐述,不会直接将国外法律或判例在自己国内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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