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怡迪3宗违规实控人吃警示函 投行东莞证券恐失职( 四 )
二、违规向公司监事提供借款 。 自然人黄忠福自2016年5月起任公司监事 , 是你公司2018年年报披露的其他关联方 。 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 , 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欧怡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怡迪物流)多次向黄忠福提供借款 , 累计借款金额为89.53万元 。 截至2019年9月末 , 黄忠福已归还全部借款 。 上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 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
三、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自然人林建松、欧裕华、何江朝分别系你公司工程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和技术部员工 。 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 , 你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欧怡迪物流多次向上述3人提供借款 , 累计借款金额为640.79万元 , 其中林建松310.39万元、欧裕华261.4万元、何江朝69万元 。 截至2019年9月末 , 上述3人仍有借款共计128.06万元尚未归还 。 你公司未建立资金支付审批制度 , 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资金支出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和审批权限等事项作出规定 , 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上述行为 , 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郑胜作为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 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应对本决定前两项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我局现对你公司和郑胜予以警示 。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 规范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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