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广州一营业部违规遭责令改正 负责人履职不报( 二 )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 , 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 , 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 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 , 免除责任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03号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经查 , 你营业部在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 , 由王穗宏代为履行营业部负责人职责 , 你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 , 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 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淡薄 。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营业部应当高度重视 ,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 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有关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我局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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