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临西检方依法监督一起民事审判案再审获改判

_原始标题是:临西检方依法监督一起民事审判案再审获改判
“太感谢你们啦!压在俺心头11.2万多元的巨额债务卸掉了 。 ”4月8日 , 大城县农民刘某某手里拿着再审判决书 , 通过微信视频向临西县检察院检察官李新表达谢意 。
2011年10月 , 黑龙江省龙江县农民宫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 , 在临西县某租赁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146670元的车辆 , 依照购车合同约定 , 宫某某首付34670元后 , 其余112000元在其后14个月付清 。 宫某某提交的还款计划由刘某某提供担保 , 并提交了《担保协议书》 。 在购车后的第二个月 , 宫某某不再还款 , 杳无音信 。
2015年5月 , 临西县某租赁公司将宫某某、刘某某起诉至临西县人民法院 。 法院在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后 , 采取媒体公告形式送达通知书 。 同年9月17日 , 法院作出判决 , 要求宫某某向该租赁公司支付112000元租金及其违约金 , 刘某某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直至该租赁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被告被列入了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后 , 刘某某才知晓此事 。 刘某某表示 , 与宫某某素不相识 , 没有与其签过担保协议书 。
2018年7月 , 刘某某向邢台市中级法院申请对该《担保协议书》真伪做出鉴定 。 同年8月15日 , 邢台市中级法院以“再审期间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 , 驳回其请求 。
2019年3月 , 临西县检察院依据刘某某请求 , 对该民事审判案进行立案监督 。 依法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后 , 在查找宫某某同样无果的情况下 , 以法庭采信的关键证据即《担保协议书》捺印指纹和笔迹鉴定为突破口 , 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 鉴定结论显示 , 捺印指纹并非刘某某本人 , 担保协议书所签笔迹倾向非刘某某所写 。
【宫某某:临西检方依法监督一起民事审判案再审获改判】对此 , 临西县检察院以“该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缺乏证据、发现新证据”为由 , 向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 县法院采纳建议并重新开庭 , 遂作出撤销原审中刘某某对宫某某所欠租金及其滞纳金支付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 驳回原审原告某租赁公司对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 并由该公司赔偿刘某某本案鉴定费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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