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醉酒后未开车怎么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_原始标题是:醉酒后未开车怎么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自2011年入刑以来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 但有些人喝了酒并没有开车 , 却同样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 难道真的是躺枪?去年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危险驾驶案 , 醉酒驾驶人张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 并处罚金6000元的同时 , 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车主唐某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也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 缓刑六个月 , 并处罚金3000元 。
一天晚上 , 唐某与张某相约 , 在与张某住处仅一公路之隔的饭店吃饭 。 酒过三巡 , 准备散场时 , 唐某想到自己的汽车停在马路边 , 停一晚上怕是不太安全 。 对此 , 张某说 , 把车放到我家楼下吧 , 这样比较安全 。 唐某一听觉得确实很近 , 便同意了张某的提议 。 张某考虑到唐某比自己喝的多 , 意识没有自己清楚 , 便让唐某坐在副驾驶位上 , 自己开车搭载他回家 。 上路后 , 张某在酒精的作用下 , 在本该直行的路口 , 却因不小心占错了车道 , 只好转弯绕行 , 谁知正巧被查酒驾的交警逮了个正着 。 经酒精检测 , 张某属于醉驾 。 而唐某作为车主 , 明知张某喝了很多酒 , 仍放任其驾驶自己的车辆 , 应属于共犯 , 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   
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 被告人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 , 明知他人大量饮酒后仍为其提供机动车 , 放任其危险驾驶行为 , 与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 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 , 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唐某自愿认罪 ,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对张某、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  
说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处拘役 , 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 , 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 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 危及公共安全的 。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本案中 , 被告人唐某明知张某饮酒 , 为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到安全地带 , 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张某驾驶 , 按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 其对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有着共同的犯罪故意 , 系共同犯罪 , 应当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故此 , 法院在判处醉驾驾驶人张某刑罚的同时 , 也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对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     
其实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 , 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 , 仅以饮酒导致的危险驾驶为例 , 就有以下几种情况:饮酒过程中 ,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驾车出行 , 仍极力劝酒或刺激饮酒 , 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 , 唆使、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要求驾驶机动车 , 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使用 。 上述案例中 , 只喝酒没开车的唐某 , 其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 , 他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 并不是因为自己饮酒 , 而是他没有阻止身边喝酒的人驾驶他的车辆 , 默许纵容或帮助了对方酒后驾车的行为 。  
【张某▲醉酒后未开车怎么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有共同犯罪的 。 对此 , 办案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 在聚会的时候 , 不但自己要做到开车不喝酒 , 喝酒不开车 , 同时也要尽到劝阻身边人的责任 , 尤其是同桌共饮者 , 同车共乘者 。 否则 , 不但对方可能会被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自己同样也会因共犯被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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