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立信会计师所遭监管谈话 审计珈伟新能年报3宗违规( 三 )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钟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珈伟新能或公司)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进行了专项检查 。 经查 , 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不符合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珈伟新能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在2016年11月25日至2019年1月8日期间担任珈伟新能独立董事 , 存在2019年财务报表涵盖期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
二、项目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
你们对珈伟新能2019年审计项目的独立性评价流于形式 。 如钟宇在参与珈伟新能2019年审计工作时 , 签署了独立性声明;钟宇在珈伟新能2019年初步业务活动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调查问卷“如你曾在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任职 , 离职后是否已满两年”填写的“是”、在审计项目小组独立性评估表中“6.(3)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 , 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获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填写的“否” , 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调查表的评价结果是“项目组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 上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
三、独立性管理不到位
你们不定期要求合伙人及高级经理申报在外兼职情况及担任独立董事情况 , 但仅要求相关人员申报截至某时点的兼职情况 , 未对兼职期间进行备案登记;在委派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时 , 未能考虑兼职情况对独立性的影响 。
上述情形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我局认定 ,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 ,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钟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 现要求你所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8月18日10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深圳证监局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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